昌黎縣龍家店鎮西刁坨村18.55kw光伏電站順利竣工!
發布時間:2018/04/20
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目前國家政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采取"單位電量定額補貼"的方式,即對光伏系統的全部發電量都進行補貼,所以無論是自發自用電量還是余電上網電量均按統一標準補貼。即自發自用的光伏電量不做交易,國家按照用電量給予補貼,富余上網電量除了電網企業支付的脫硫電價外,同樣享受國家的度電補貼。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1638號
發改價格【2013】1638號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下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
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
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光伏發電項目有關電價補貼政策的通知
冀價管【2015】252號
冀價管【2015】252號
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包括金太陽示范工程),按照全電量進行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元,由省電網企業在轉付國家補貼時一并結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產的項目,補貼時間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的項目,自并網之日起補貼3年。對余量上網電量由省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結算,并隨標桿上網電價的調整相應調整。